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8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8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易字第87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敏鎰具保人陳薇如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薇如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蔡敏鎰因侵占案件(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緝字第138號),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並由具保人陳薇如於民國101年4月18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命警拘提亦無所獲,復經本院命具保人陳薇如偕同被告到庭,仍未見被告到案,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點名單、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本院102年度審易字第875號拘票、拘提報告書暨照片、本院
103年1月23日刑事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暨準備程序傳票、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之送達證書、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又被告蔡敏鎰目前未在監在押,亦為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明,顯見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李毓華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書記官楊嘉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