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5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俞

陳盈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姿合陳耀圻 之繼承人、 陳咨頤 兼陳耀圻之繼承人、 辛美娟黃家揚黃家琦 等人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6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上訴人雖為請求塗銷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登記、贈與登記、買賣登記、共有物分割登記,然其目的係在除去其對 陳亮志 繼承權之侵害,回復其等就系爭不動產之繼承權,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按系爭不動產之價額即新臺幣(下同)55,013,371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依上訴人二人應繼分之比例計算定之。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36,675,581元【計算式:55,013,371元×2/3≒36,675,58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9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書記官黃紹齊

附表:

編號

不動產坐落

陳亮志

應有部分

不動產價額

1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2分之1

公告土地現值9,300元/㎡面積444.74㎡×1/2=2,068,041元

2

編號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分之1

公告土地現值10,900元/㎡面積268.65㎡=2,928,285元

編號2-1: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公告土地現值10,900元/㎡面積321.94㎡=3,509,146元

編號2-2: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公告土地現值10,900元/㎡面積10.99㎡=119,791元

3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分之1

公告土地現值10,900元/㎡面積76.63㎡=835,267元

4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分之1

公告土地現值10,900元/㎡面積15.52㎡×1/2=84,584元

5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分之1

公告土地現值10,900元/㎡面積185.90㎡=2,026,310元

6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2分之1

公告土地現值9,300元/㎡面積10.22㎡×1/2=47,523元

7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2分之1

公告土地現值9,300元/㎡面積7,420㎡×1/2=34,503,000元

8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分之1

公告土地現值9,600元/㎡面積670.64㎡×1/2=3,219,072元

9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分之1

公告土地現值9,600元/㎡面積1,034.6㎡×1/2=4,966,080元

10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2分之1

公告土地現值9,600元/㎡面積34.14㎡×1/2=163,872元

1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分之1

公告土地現值9,600元/㎡面積113㎡×1/2=542,400元

總計

55,013,3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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