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5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俞 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姿合 兼 陳耀圻 之繼承人、 陳咨頤 兼陳耀圻之繼承人、 辛美娟 、 黃家揚 、 黃家琦 等人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6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上訴人雖為請求塗銷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登記、贈與登記、買賣登記、共有物分割登記,然其目的係在除去其對 陳亮志 繼承權之侵害,回復其等就系爭不動產之繼承權,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按系爭不動產之價額即新臺幣(下同)55,013,371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依上訴人二人應繼分之比例計算定之。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36,675,581元【計算式:55,013,371元×2/3≒36,675,58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9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書記官黃紹齊
附表:
編號
不動產坐落
陳亮志
應有部分
不動產價額
1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2分之1
公告土地現值9,300元/㎡面積444.74㎡×1/2=2,068,041元
2
編號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分之1
公告土地現值10,900元/㎡面積268.65㎡=2,928,285元
編號2-1: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公告土地現值10,900元/㎡面積321.94㎡=3,509,146元
編號2-2: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公告土地現值10,900元/㎡面積10.99㎡=119,791元
3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分之1
公告土地現值10,900元/㎡面積76.63㎡=835,267元
4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分之1
公告土地現值10,900元/㎡面積15.52㎡×1/2=84,584元
5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分之1
公告土地現值10,900元/㎡面積185.90㎡=2,026,310元
6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2分之1
公告土地現值9,300元/㎡面積10.22㎡×1/2=47,523元
7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2分之1
公告土地現值9,300元/㎡面積7,420㎡×1/2=34,503,000元
8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分之1
公告土地現值9,600元/㎡面積670.64㎡×1/2=3,219,072元
9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分之1
公告土地現值9,600元/㎡面積1,034.6㎡×1/2=4,966,080元
10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2分之1
公告土地現值9,600元/㎡面積34.14㎡×1/2=163,872元
1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分之1
公告土地現值9,600元/㎡面積113㎡×1/2=542,400元
總計
55,013,37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