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35號聲請人 林樹桔 相對人 陳虹琇 上列聲請人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之配偶林樹桔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林樹桔(00年0月00日出生,住新北市○○區○○街○○號3樓,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就 陳白露 對相對人陳虹琇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擔任陳白露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
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人林樹桔為陳白露之配偶,陳白露民國(下同)10
0年5月12日下午4時4分許,騎乘車號000-000車號機車,行經新北市台北橋往三重方向,適相對人陳虹琇騎乘車號000-000車號,行駛於陳白露之前方,因陳虹琇未保持安全距離,未注意車前狀況,不慎擦撞前方之腳踏車後,陳虹琇之機車失控向左偏滑,致擦撞陳白露之機車,陳白露之人車倒地後,因而受有頭部外傷併右側硬腦膜下出血/腦出血,右側肩胛骨骨折,右側肋骨骨折等傷害,因陳白露已呈植物人狀態,經中央健康保險局認定陳白露重大創傷程度達16分以上,已無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之能力,聲請人為陳白露之配偶,為對相對人陳虹琇提起訴訟及保全程序之必要, 爰聲 請選任林樹桔為陳白露之特別代理人等語,並有戶籍謄本、馬偕醫院淡水分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台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醫療費用單據、看護費單據、救護車費用單據等存卷可稽,經查,陳白露於同年5月12日急診就醫,當日接受顱內血塊移除併腦室外引流管置入手術,術後住進加護病房,於同年5月24日接受氣切及腦室外引流管置患手術,於同年月25日、同年6月7日、同年6月10日接受腦室外引流管置患手術,於同年7月5日出院後,同年8月11日復住院,於同年8月12日接受頭骨重建整形手術及腦室副清引流管制放受術,於100年8月23日出院昏迷指數8分,癱瘓在床,需專人照顧等情,有聲請人提出馬偕醫院淡水分院於100年10月20日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可按,陳白露現已無意識能力得自為訴訟行為,無法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行使權利,又未經宣告為禁治產人,無法定代理人可代為訴訟行為,為進行本件訴訟,自有為其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準此,本院斟酌聲請人林樹桔為陳白露之配偶,為其至親之人,雙方關係密切,當適任於充任陳白露之特別代理人。
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書記官余承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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