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719號原告 蔡文鐘 原告 蔡男政 原告 蔡良政 前列三人共同原告與被告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黃富仁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6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書記官吳翊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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