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5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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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56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利偉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859號,偵查案號:99年度毒偵緝字第143、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壹包(毛重零點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甲基安非他命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第2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緝字第143號被告李利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殘渣袋1袋,經刮取殘渣檢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上開扣案物品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本案扣案之殘渣袋1包(毛重0.3公克;保管字號:99年度安保管字第1069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00年度聲沒字第859號卷第3頁),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結果,檢出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中心98年12月8日出具之航藥鑑字第0986219號毒品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見100年度聲沒字第859號卷第4頁),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從而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該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殘渣袋1包,揆諸上揭法條規定,尚無不符,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怡萱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