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7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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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714號原告 林秀玉 兼法定代理人 林建彰 原告與被告 陳氏錦 間履行離婚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5,000元(訴之聲明第一項230,0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84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書記官吳翊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