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8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源宏被告林敬哲被告許晟豪被告陳冠宇被告 袁華邑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源宏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伯文
法官何秀燕法官林俊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書記官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