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730號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謝明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31,282元(650,110+181,172),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楊琄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