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379號聲請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 林秀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林秀峯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美商花
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5年9月3日起至115年9月3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林秀峯於89年3月27日向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借用1,500,000元,借款期間為15年,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00年7月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80,4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影本、房屋抵押貸款約定書影本1件、放款交易明細表、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㈢原權利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聲請人花旗(台灣)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企業併購法有關分割之規定,於98年8月1日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台分行部分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聲請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98年7月17日函復准予辦理。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100年度司拍字第379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592│建│1876.10│10000分之93│├──┴───┴────┴───┴──┴─┴────┴──────┤│重測前:永康段705-25地號│└────────────────────────────────┘┌────────────────────────────────────────┐│附表(建物)︰100年度司拍字第37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六│合│面│主要│陽│花│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台│位││├──┼─┼──────┼────┼────┼─┼─┼─┼──┼─┼─┼─┼───┤│001│39│台南市永康區│台南市永│14層樓房│72│72│平│鋼筋│9.│0.│平│全部│││2│埔園里中正路│康區自強│鋼筋混凝│.0│.0│方│混凝│75│75│方│││││230巷6號6樓│段592地│土造│2│2│公│土造│││公│││││之2│號││││尺││││尺││├──┴─┴──────┴────┴────┴─┴─┴─┴──┴─┴─┴─┴───┤│共同使用部分:自強段467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39││共同使用部分:自強段469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378││重測前:永康段5895建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