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16號
再審聲請人 呂萬鑫
上列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13年度救字第9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書記官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