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4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3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344號聲請人 陳君豪 (即 陳連錫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4年6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股票參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股票三張遺失,本院以
103年度司催字第92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3年12月23日眾聲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原告主張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三張遺失,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92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3年12月23日刊登於新聞紙(眾聲日報,第15版)等事實,業經其到庭陳述明確,並有聲請人提出之上開日報一份附卷可佐,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自堪信實。
四、查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五個月,已於民國104年5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建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書記官李宗諺┌──────────────────────────────────────────────────┐│附表:104年度除字第344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4ND00000000│股票│1│1000│││01│││││││├─┼───────────────┼──────────────┼────┼───┼────┼───┤│00│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7NX00000000│股票│1│85│││02│││││││├─┼───────────────┼──────────────┼────┼───┼────┼───┤│00│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8NX00000000│股票│1│7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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