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全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全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保全處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全字第84號聲請人 江世華 上列當事人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104年度消債更字第376號),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任職於第三人玉縈國際有限公司,前因債權人聲請對伊之薪資債權強制執行扣薪,不得已而離職,目前兼職法務一職,爰依據消債條例第19條規定聲請鈞院就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作保全處分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本件保全處分並同時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更字第376號受理在案;另聲請人主張其對於第三人玉縈國際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受強制執行扣薪乙節,雖據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8月28日北院木104司執助洪字第6193號扣押薪資執行命令影本一紙附卷為證,惟聲請人既自陳已自玉縈國際有限公司離職等語,亦未重新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為釋明財產已受強制執行,為此本院前以104年10月8日104年度消債更字第376號民事裁定命聲請人補正說明有無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並請一併釋明聲請保全處分之必要性,及其間有何關聯性。惟未據聲請人如期具狀補正,是其前開主張顯難憑採,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保全處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書記官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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