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補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499號
原   告  林曉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威佑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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