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76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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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17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176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國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10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徐國倫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含第二級毒品MDA成分之藥錠壹顆(驗餘總淨重零點壹壹肆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將事實部分第4、5行「向一年籍不姓名不詳男子,以新臺幣800元代價,購買第二級毒品MDA後持有之」之記載更正為「向一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以新臺幣800元之代價購入含有第二級毒品MDA成分之藥錠1顆而持有之」;證據部分則補充「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及採證照片2張」、「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青保管字第0832號保管單」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MDA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故核被告徐國倫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明知毒品非但戕害自己身心,並有危害社會治安之虞,竟仍自不詳之人處購得含有第二級毒品MDA之藥錠1顆而持有之,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不諱,已表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又查扣案綠色藥錠1顆(毛重0.4148公克,淨重0.2430公克,取樣0.0286公克,餘重0.2144公克),經送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鑑驗結果,檢出含第二級毒品MDA成分,此有該局101年4月5日慈大藥字第S0000000號鑑定書1份在卷足憑(見偵卷第45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鑑驗耗損之第二級毒品,因已滅失,毋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楊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俊龍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11031號被告徐國倫男2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174巷135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毒品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國倫(施用毒品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明知MDA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之,竟於民國101年2月底在臺北市○○○路○段LUXY夜店附近,向一年籍姓名不詳男子,以新臺幣800元代價,購買第二級毒品MDA後持有之,嗣於同年3月29日22時50分,在臺北市中山區○○○路與德惠街口前,因警攔檢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MDA1顆(淨重0.25公克)。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及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徐國倫於警詢及本署偵訊中坦承不諱,並有扣案毒品1顆在卷可資佐證,而前揭扣案毒品經送鑑定後,檢出含有3,4-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即MDA成分,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徐國倫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扣案毒品,併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檢察官張銘珠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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