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0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坤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百零二年度執聲字第六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坤城因竊盜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二、按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次按刑法第五十條業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二十五日施行,該修正前刑法第五十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五十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依修正後刑法第五十條增訂第一項但書規定,考其立法目的,係基於保障人民自由權之考量,經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原則上不因複數犯罪併合處罰,而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又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不見得會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舊法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自屬不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新法之規定,檢察官依職權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臺灣高等法院一百零二年第一次刑事庭庭長、法官會議紀錄表編號第一號、第三號法律問題結論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中附表編號四、五之罪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一、二、三、六之罪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五十條第一項但書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除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檢察官尚不得依職權逕向法院為聲請。而本件經本院向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查詢結果,檢察官並未經受刑人為請求,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稽,尚無從判斷受刑人有無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意願及其範圍,檢察官逕依職權就本件如聲請書附表所示各罪所處有期徒刑聲請定應執行刑,自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2月25日
書記官李建毅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受刑人吳坤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0.09.03│100.07.12│100.07.26│├────────┼────────┼────────┼────────┤│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326號│毒偵字第1407、│毒偵字第1407、││││1565號│1565號││││││├───┬────┼────────┼────────┼────────┤│最後│法院│臺灣高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654│100年度訴字第654││事實審││797號│號│號││├────┼────────┼────────┼────────┤││判決日期│101.04.12│100.10.20│100.10.20│├───┼────┼────────┼────────┼────────┤│確定│法院│臺灣高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台上字第│101年度台上字第││判決││797號│2394號│2394號││├────┼────────┼────────┼────────┤││判決│101.05.07│101.05.16│101.05.16│││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之│否│否│否││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393號│執字第1393號│││執字第1268號├────────┴────────┤│││編號2至5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0.07.12│100.07.26│100.08.16│├────────┼────────┼────────┼────────┤│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407、│毒偵字第1407、│偵緝字第158號│││1565號│1565號│││││││├───┬────┼────────┼────────┼────────┤│最後│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101年度訴字第654│101年度訴字第654│101年度易字第387││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0.10.20│100.10.20│101.10.08│├───┼────┼────────┼────────┼────────┤│確定│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基隆地院││├────┼────────┼────────┼────────┤││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易字第387││判決││3469號│3469號│號││├────┼────────┼────────┼────────┤││判決│100.12.20│100.12.20│102.01.02│││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之│是│是│否││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393號│執字第1393號││││││基隆地檢102年度││├────────┴────────┤執字第236號│││編號2至5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