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26號原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勝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而原告繳納裁判費不足額部分,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1年2月7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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