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276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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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27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2764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零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書記官龔能┌────────────────────────────────────────┐│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22764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終止日│利率│支票號碼││號││(新台幣)│││││├─┼──────┼────┼──────┼──────┼──────┼─────┤│01│93年12月31日│90,080元│93年12月31日│98年4月30日│年息百分之1│CK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