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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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232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押)選任辯護人 黃麗蓉 律師
張振興 律師聲請人乙○○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林鈺雄 律師
劉哲睿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等因強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各於提出新臺幣叁萬元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乙○○因犯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渠等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7年12月23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於98年3月23日、同年5月23日分別延長羈押2月(禁止接見通信部分,業經本院於98年5月22日解除)在案,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已坦認犯行,且本案業已審結,被告甲○○與其餘被告亦無串供之虞,請求交保,以處理相關事務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及乙○○所犯妨害自由之罪,已經本院辯論終結並定於98年6月5日宣判,有本院98年6月5日審判筆錄在卷可稽,本院參酌上情及被告所犯本案情節,認被告二人原羈押原因尚非消滅,惟聲請人如均能具保,以擔保其日後刑罰之執行,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准聲請人即被告二人各於提出新臺幣3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惠霞
法官張明儀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