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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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654號抗告人甲○○抗告人與相對人乙○○等人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1654號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宏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書記官陳心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