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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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64號原告乙○○○原告丙○○原告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里己 律師被告義達利農產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2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周春米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森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小雅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歷審裁判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度 重訴 字第 64 號裁定(98.01.20)[撤回]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度 重訴 字第 64 號裁定(98.06.09)[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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