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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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代 謝仕榮 法定代理人謝仕榮訴訟代理人 朱惠君 律師
張亞婷 律師被告乙○○
甲○○丙○○上1人 王伊忱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景裕 律師
鄭美玲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莊珮君法官林俊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書記官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