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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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5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邱建勳 代理人 蔡金保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及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書記官蘇紋泙附表:
㈠由雇主所出具之聲請人之在職證明(應註明到職日)、98年1月至5月份之薪資證明單。
㈡ 陳明 配偶周○○目前有無薪資收入?每月薪資收入多少?如無,有無領取失業給付?期間、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㈢最近三個月內全戶(含邱○○○)戶籍謄本正本。
㈣聲請人邱建勳、配偶周○○、受扶養人邱○○○、邱○○、邱
○○之95、97年度所得資料清單、最近三個月內財產證明清單正本(請向稅務局申請)。
㈤陳明聲請人全戶(含邱○○○)有無領取社會救助或補助及期間、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㈥聲請人邱建勳、配偶周○○、受扶養人邱○○○、邱○○、邱
○○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
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95年1月1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之交易明細)。
㈦聲請前2年(即至98年5月1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
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㈧請詳細說明聲請人負擔之債務各係於何時成立?及各債務發生之原因、用途?(勿以籠統字樣回覆)。
㈨陳明聲請人與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前置協商之情形?聲
請人與保險公司各提供之償還方案為何?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㈩以聲請人、配偶、子女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所有保險單及現
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請列表說明其名稱、種類?每月(年)繳納保險費金額?。
最近三個月內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請向聯合徵信中心申
請)陳明聲請人現今每月必要支出之生活費?(應列明計算方式)陳明聲請人之父母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暨說明聲請人與其他
扶養義務人就扶養義務之分擔方式,並提出戶籍謄本及相關證明。另再提出各該扶養人96、97年度所得資料清單、最近三個月內財產證明清單正本(請向稅務局申請)。
陳明聲請人何時罹患口腔癌?歷次就診醫療院所為何(請呈報
各該醫療附所之名稱、住址)?治療情形為何?每月所需醫療費用?是否領有任何殘障、保險金給付?金額為何?陳明自97年4月1日至97年4月23日領取殘障補助每月4千元
,共計52,000元之原因、時間、情況為何?何以之後即未再領取殘障給付?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提出更生方案草案。
聲請人、配偶、子女名下全部股票之明細。
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註: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第65條之規定:若債務人提
出之更生方案未經債權人會議同意可決、亦未經法院裁定認可者,應開始「清算程序」。屆時債務人所有之全部財產均將「拍賣變價」分配予債權人;且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限制債務人之生活;債務人公私法上之資格或權利將受限,不得從事擔任某些職務或某些特定業務之從業人員、不得經營某些特定營業或為某些特定交易行為、或會喪失某些特定資格;而若查明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33條、第134條各款所規定之情事(例如經查明債務人有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負擔過重債務;或普通債權人之分配額低於債務人聲請前二年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本院將為「不免責」之裁定。
註:關於更生方案之「認可」,本院必實際依聲請人之收入、資產狀況詳細評估,非依債權總額打折認定。
故請台端考慮是否願重新與銀行協商成立一致性之清償方案?是否續行本件更生程序?並慎提更生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