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醫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醫字第3號上訴人即原告 石鈴子
送達:臺中○○○00○00○○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沈延盛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原請求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前經本院於113年11月8日裁定命上訴人限期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8,230元;惟上訴人已具狀變更上訴聲明,減縮上訴利益為30萬元,本院據以核算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4,80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醫事法庭
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