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464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46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464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薛臣祐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310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薛臣祐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銀色空氣手槍壹把、黑色空氣手槍壹把、鋁棒壹支、空氣鋼瓶壹個,均沒收之。
事實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是否真有實現加害之
意圖與決心,並非所問,倘被告之恐嚇行為,業已完成,致告訴人心生畏懼,危及告訴人之安全感,縱告訴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未生實質損害,亦成立刑法第305條之罪。是本件被告薛臣祐僅因與告訴人 王俊翰王予彤 間之行車糾紛,竟自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內陸續取出銀色、黑色空氣手槍、鋁棒等對告訴人王俊翰、王予彤作勢威脅及作勢毆打,致告訴人王俊翰、王予彤心生恐懼,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㈡被告以一行為分別恐嚇王俊翰、王予彤,觸犯數恐嚇危害安全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理性溝通方式解
決紛爭,竟以上述方式恫嚇告訴人2人,除使告訴人2人心生畏懼而無濟於事外,亦增加社會暴戾之氣,法治觀念顯有不足,惟念其犯後已坦承犯行,非無悔意,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其於警詢中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小康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㈠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㈡查,扣案之銀色空氣手槍1把、黑色空氣手槍1把及鋁棒1支,
均係被告所有供本件恐嚇犯行所用之物,扣案之空氣鋼瓶1個,則係被告所有、供空氣手槍動力不足時可供更換使用之犯罪預備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王宗雄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連雅婷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1045號被告薛臣祐男1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薛臣祐於民國113年5月28日17時4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前,因與王俊翰、王予彤發生行車糾紛,薛臣祐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持外觀上與真槍相似之銀色、黑色之空氣手槍各1把(經鑑驗無殺傷力)對王俊翰、王予彤作勢威脅、再持客觀上足供作為兇器使用之鋁棒1支,作勢毆打王俊翰、王予彤,以此方式威脅王俊翰、王予彤之生命、身體安全,致渠等心生畏懼,足生危害於安全。嗣經警到場後當場逮捕薛臣祐,並扣得薛臣祐所有之空氣手槍2把、鋁棒1支、空氣鋼瓶1個。
二、案經王俊翰、王予彤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薛臣祐於警詢、偵訊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王俊翰、王予彤警詢指訴大致相符。此外,並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監視器影像截圖、現場照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6月7日新北警鑑字第1131114637號鑑驗書等在卷可參,扣案之手槍2把、鋁棒1支、空氣鋼瓶1個可證。綜上,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嫌。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恐嚇告訴人王俊翰、王予彤而觸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嫌,為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處斷。扣案之手槍2把、鋁棒1支為為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扣案空氣鋼瓶1個係供犯罪預備之物(扣案空氣手槍動力不足時,可供更換使用),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
檢察官王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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