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778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016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152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蕭海斌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9409號、114年度偵字第169號),及追加起訴(114年度蒞追字第1號),暨移送併辦(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75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蕭海斌因詐欺等案件,於民國114年7月2日辯論終結,茲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翁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