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778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778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016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152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蕭海斌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9409號、114年度偵字第169號),及追加起訴(114年度蒞追字第1號),暨移送併辦(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75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蕭海斌因詐欺等案件,於民國114年7月2日辯論終結,茲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翁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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