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抗告訴救暨選任訴代再審而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330號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莒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抗告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624號),聲請再審,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624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再審,而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不包含認定事實不當在內,聲請人聲請再審理由僅爭執其是否無資力,核屬法院認定事實當否之問題,難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況聲請人於前訴訟程序並未提出相關證據以釋明其為中低收入戶,原確定裁定自無從斟酌,是其聲請再審顯無勝訴之望,依上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吳青蓉法官黃麟倫法官吳美蒼法官滕允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