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訴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73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肆月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因連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嫌,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96年1月10日經訊問被告後裁定羈押(見本院卷第19-20頁訊問筆錄、第24頁押票回證),至96年4月9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查被告因上開罪嫌,經檢察官起訴後,仍有再犯同一罪名情形(如檢察官移送原審及本院併案審理部分),足認上開被告羈押原因依然存在,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4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莊崑山法官張意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書記官呂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