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七一О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四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七日以法(九0)矯司字第0一四四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一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黃永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月桂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