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上易字第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528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仁懷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郭千黛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梅菊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