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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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82號原告 薛怡妘
薛詠洺 兼前列共同法定代理人 楊惠琦 原告 薛明雄
薛洪粉 前列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 律師
吳龍建 律師 陳秉宏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昭福徐百延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30,17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62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書記官洪敏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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