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補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補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補字第38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蔡沛玲 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林文凱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書記官謝榕芝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自陳於民國103年11月至105年10月此期間之收入來
源係從事裁縫工作,薪資數額合計新臺幣(下同)480,000元,目前從事家庭代工、論件計酬,每月薪資平均約20,000元等語,請說明家庭代工之內容為何?論件計酬係如何計算得出聲請人「目前」每月薪資為20,000元?併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資袋、雇主給付薪津收據、收入切結書等)。
㈡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
伙食費3,500元,惟又自陳目前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包含伙食費4,000元等語,請說明聲請人主張伙食費數額究為多少?㈢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
房租5,500元,惟又自陳目前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包含房租7,
000元等語,請說明聲請人承租之房屋是否為目前住所地即戶籍地(地址:新北市○○區○○路○○○號)房屋?目前每月租金數額究為多少?並請提出房屋租賃契約及每月房租繳付證明(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交付情形並提出證明文件)。另請說明自103年10月起迄今聲請人是否均居於前開房屋?或曾於他處租屋居住?如前有租屋之情事,每月房屋租金數額為多少?併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㈣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
水費100元、電費700元、瓦斯費200元、電話費950元、勞健保費2,600元、網路第四台費800元,請提出水費、電費、瓦斯費、電話費、勞健保費、網路第四台費之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等)。
㈤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
交通費500元,請說明交通費500元之計算方式(諸如:搭乘大眾運輸之起、迄點為何、每月搭乘次數等),併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加值證明、加油之發票、車票等)。㈥聲請人自陳於86年間與配偶結婚後,發現配偶經常涉犯刑事
罪,因而決定與配偶離異、獨自扶養幼女,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迄今,每月需支出女兒 馮資捷 扶養費5,000元等語,請說明扶養費5,000元係如何計算得來?如有相關證明文件併請提出,如無,仍應以書面詳實說明。另請提出共同扶養義務人即聲請人前配偶 馮泳淙 (原名: 馮柏生 )之身分證字號、受扶養親屬馮資捷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3、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㈦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勾選「無」強執執行/
訴訟案件現正繫屬法院之中,惟又提出本院104年7月29日北院木104司執地字第93583號執行命令影本(記載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就聲請人對第三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依保險契約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解約金及現存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為強制執行),主張其收入扣除支出已盈餘不多,若遭強制扣薪3分之1必使聲請人一家再次陷入困頓等語,請說明前開強制執行案件之執行結果為何?聲請人目前究竟有無遭法院扣薪?如有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債權憑證等)併請提出。
二、依聲請人所提債權人清冊之記載,其債權有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76,581元、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47,079元、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311,
989元、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30,000元、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95,557元,惟據104年7月28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載,聲請人尚有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資管公司)之債權33,000元、原債權銀行為「日盛延平」,請聲請人說明目前究有無積欠元大資管公司債務?如有,請更正債權人清冊後再重新提出於本院。
三、請聲請人提出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到院為佐。
四、請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親屬馮資捷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到院為佐。
五、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六、聲請人、受扶養親屬馮資捷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
七、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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