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履行分割協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79號原告 郭群敏 被告 郭賢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分割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又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查兩造共有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面積371.2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1萬9,000元】,原告請求被告履行兩造於民國105年1月13日達成之共有物分割協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應有部分2分之1計算,即應核定為352萬6,400元(計算式:371.2×19000×1/2=
00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5,9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昶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書記官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