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13號原告隆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憲明 被告邁智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俊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1,346元,應繳裁判費11,3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8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書記官林政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