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基簡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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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基簡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基簡字第220號原告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吳昶毅
吳棋笙 被告 余政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7月1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書記官陳彥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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