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6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6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六四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五日核准假釋在案,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然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二十四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威龍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雯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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