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自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自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自字第97號自訴人乙○○自訴代理人 林永勝 律師被告甲○○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甲○○案件,查其提出之自訴狀未依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核與刑事訴訟法第320條第2項之規定不合,爰命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此項欠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林庚棟法官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袁以明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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