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7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審判長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審判長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賴秀蘭法官高偉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雅慧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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