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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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07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並寄押於臺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8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
有期徒刑以外之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楊台清
法官吳麗英法官邱蓮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黎輝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