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377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聲請發還扣押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即被告甲○○所涉偽造文書等案件(貴院案號:95年度訴字第1818號),已經判決確定,爰聲請將該案中遭扣押之部分物品准予發還等語。
二、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又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2項固有明文。惟查,本院95年度訴字第1818號被告甲○○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於96年2月12日判決確定,且已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是以聲請人應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發還扣押物,其向本院聲請發還扣押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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