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669號原告乙○○
樓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8月16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