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454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選任辯護人 張寧洲 律師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蔡碧家 律師
鄭文龍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924號,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周盈文法官許宗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淑貞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