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5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貨幣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522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台灣台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蔡宏修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貨幣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8年4月12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偽造貨幣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11月12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8年4月11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4月12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鄭水銓法官周煙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秋雄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