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434號
原告乙○○即上訴人被告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即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等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577,992元,應繳裁判費折合新台幣24,963元。
二、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三、上訴理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玉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書記官胡樂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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