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20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02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李俊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所爲裁定,有應更正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附表編號15宣告刑有期徒刑伍月,應更爲有期徒刑肆月。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裁定有如上之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趙春碧法官康應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