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82號
聲請人 李旭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82號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所扣押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應發還李旭。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李旭持有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IPHONE13PRO手機1支,因鈞院認審理中仍有留存作為證據之必要而未准發還,今本案已審理終結,原裁定駁回理由似已不存在,倘無扣押留存之必要,懇請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規定,聲請發還扣押物等語。
二、聲請人因本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扣押如附表所示之物,此有該處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本院扣押物品清單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3至7所示之物已先行發還,而本案已審理終結並宣示判決在案,已無留存附表編號2所示手機之必要。此部分聲請發還,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林家伃
法 官 黃偉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李旭IPAD
1台
扣押物編號H-1
2
李旭IPHONE13PRO手機
1支
扣押物編號H-2
3
李旭存摺
7本
扣押物編號H-3
4
李旭存摺(已結清)
16本
扣押物編號H-4
5
王俐雯 華南銀行存摺
1本
扣押物編號H-5
6
李旭名片
2張
扣押物編號H-6
7
李旭LENOVO筆電(含充電線)
1台
扣押物編號H-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