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82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82號

聲請人 李旭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82號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所扣押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應發還李旭。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李旭持有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IPHONE13PRO手機1支,因鈞院認審理中仍有留存作為證據之必要而未准發還,今本案已審理終結,原裁定駁回理由似已不存在,倘無扣押留存之必要,懇請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規定,聲請發還扣押物等語。

二、聲請人因本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扣押如附表所示之物,此有該處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本院扣押物品清單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3至7所示之物已先行發還,而本案已審理終結並宣示判決在案,已無留存附表編號2所示手機之必要。此部分聲請發還,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林家伃

                法 官 黃偉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李旭IPAD

1台

扣押物編號H-1

2

李旭IPHONE13PRO手機

1支

扣押物編號H-2

3

李旭存摺

7本

扣押物編號H-3

4

李旭存摺(已結清)

16本

扣押物編號H-4

5

王俐雯 華南銀行存摺

1本

扣押物編號H-5

6

李旭名片

2張

扣押物編號H-6

7

李旭LENOVO筆電(含充電線)

1台

扣押物編號H-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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