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補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補字第93號

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上列原告對被告 高宗平 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書記官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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