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字第二三二號
上訴人 謝慶煌 訴訟代理人 朱清雄 律師右當事人與甲○○間因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叁佰柒拾伍萬肆仟捌佰貳拾伍元(新台幣,下同),第二審應徵裁判費伍萬陸仟叁佰貳拾貳元,尚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B2法官曾謀貴~B3法官蔡王金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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