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139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簡字第1395號

原告 蕭定貴

訴訟代理人 徐肇謙 律師

被告 林辰男

訴訟代理人 林宏益

詹鴻勳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於民國111年12月17日(日時下以「00.00.00/00:00:00」格式)搬入八德大廈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建物之本市南區南區新都路520巷45號1樓(下稱【原告公寓】)居住,被告為原告公寓樓上(2樓)之區分所有建物之住戶(下稱【被告公寓】)。惟原告入住後,自112.01起即遭受被告公寓內製造之敲打震動、幼童喧嘩噪音,經原告報警並由本市工務局函請被告改善,惟均未經被告改善,致使原告長期無法睡眠受有身體與精神之損害與痛苦。

 ㈡爰提出原告於被告公寓發出噪音時側錄之錄音檔,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3條第1項之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慰撫金新台幣(下同)30萬元,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0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之法定遲延利息。

二、被告答辯

  被告公寓係約40年老舊公寓,因樓地板較薄,樓上聲響都會傳到樓下,其於原告搬入前已居住約6年,其對樓上聲響也都未提告,而原告前入住時裝潢產生噪音,其亦同樣忍受。其有2名幼童,其中1名因患病半夜會有吵鬧,其已以地墊墊高地板,且幼童亦非一直吵鬧,是應非其住家噪音,且其幼童現均已到校就學,日間僅其配偶在家,應不可能製造噪音影響原告。爰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本院判斷

 ㈠原告雖提出側錄錄音檔,惟該等錄音檔僅屬音檔,無法知悉錄音時所在位置、時間等資訊,亦無法依該錄音知悉該等聲音分貝值,是該等錄音檔,無法作為認定被告公寓是否有原告指訴之製造噪音情形之證據。

 ㈡本件經本院向兩造住處轄區警局函查被告公寓經報案製造噪音之報案紀錄、本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主管機關工務局查詢被告公寓有無因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之製造噪音違規情形,經轄區派出所與工務局查復如附表所載。依附表所載資料:

 ⒈自112.01.17至112.09.14,原告共報案42次,僅5次經警發覺有發生造成聲響情形(編號2、3、6、17、26,標註◎●記號)、且僅其中2次發生在晚間10點以後(編號6、17,標註●記號)。是原告雖有多次向警報案之紀錄,惟依報案紀錄處理情形,尚難認被告有原告指訴之長期惡意製造噪音干擾原告生活情形。

 ⒉工務局雖於112.06.27函請被告遵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並於112.08.21函請兩造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處理並檢附相關事證供該局裁處,惟該局至112.10.02均未經管理委員會提出相關裁罰事證,自難以工務局函文即認定被告有原告指訴之製造噪音情形。

㈢依上開事證,本件依卷內現有證據,尚難認定被告確有原告指訴之長期製造噪音行為,自難認原告之主張為有理由。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如聲明所示之金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

  本件為原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命原告負擔訴訟費用。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陳世旻  

附表:鹽埕派出所110報案紀錄單/工務局函

日期

編號

報案時間

到場時間

處理情形

報結時間

112.01

112.01.17

1

22:55:09

22:56:36

經了解係為南區新都路520巷45號2樓之住戶的小孩半夜踩踏地板造成聲響,影響1樓住戶睡眠品質,故於今日於2樓向住戶反應,經委員 陳麗聰 到場協調,由雙方自行協調處裡。

112.01.18

00:31:20

112.04

112.04.03

2

14:59:23

15:05:31

為居民在家中移動家具擺放位置,勸導降低音量。

17:09:22

3

16:09:56

16:16:01

甲○○的小孩於屋內跑跳,已勸導改善。

21:19:55

112.04.17

4

22:23:19

22:28:15

警方現場勸導改善,告誡勿再有噪音情形。

112.04.18

03:40:10

112.05

112.05.04

5

00:52:56

00:55:33

經警方到場巡視周邊,未聽見有噪音妨害安寧情事。

07:02:08

112.05.07

6

00:10:38

00:15:37

4歲小朋友在家奔跑,已請家長加強約制。

06:10:39

112.05.13

7

01:11:27

01:16:30

到場係新都路520巷45號1樓住戶(乙○○)反映其住家正上方已有多次報案紀錄,故警方於現場等候聆聽但暫未有發現 蕭民 所述噪音,有當場告知林民深夜活動應注意勿影響住戶,並教導其子動作輕緩物有踐踏跳躍之影響其他住戶行為。向蕭民了解到該管社區主委會於日前(詳細日期不清楚)有向林民寄發存證信函限期改善(詳細內容不清楚),警方有向蕭民解釋該情形非依社維法妨害安寧優先開罰,應由社區主委會向市政府行文再依相關條例開罰,此點蕭民表示理解。

06:15:35

112.05.18

8

00:19:40

00:20:39

現場查處新都路520巷45號2F該戶大門深鎖,按門鈴無人回應。

02:38:52

9

23:23:04

23:26:57

巡邏到場查處,該處為經常報案之公寓大廈上下樓噪音糾紛,已告知因該處有管理委員會,故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由管委會行文市政府裁罰,惟該民稱擇日再行聯合其他住戶並整理好證據前往派出所提出社維法妨害安寧告訴。

112.05.19

00:38:47

112.05.19

10

15:31:25

15:39:54

.報案人(乙○○)親自到所,由備勤人員處理。

.報案人多次向本所警員反映樓上住戶敲擊地板製造噪音導致報案人無法休息,故至所製作妨礙安寧筆錄。

.巡邏警網到場協同報案人處理,並告誡2樓住戶勿妨礙他人休息。

17:11:18

11

15:41:57

15:42:11

.報案人(乙○○)親自到所,由備勤人員處理。

.報案人多次向本所警員反映樓上住戶敲擊地板製造噪音導致報案人無法休息,故至所製作妨礙安寧筆錄。

.巡邏警網到場協同報案人處理,並告誡2樓住戶勿妨礙他人休息。

17:11:02

12

19:52:04

19:53:35

新都路520巷45號1樓住戶乙○○表示從下午約6時許2樓住戶又刻意重踩、敲擊地板等方式製造噪音,其不堪其擾報警求助,警方上樓敲門、表示身分均無人應門,建議報案人尋求管委會協助聯繫市政府對噪音問題開罰。

23:10:23

112.05.25

13

00:57:02

01:01:55

通知巡邏前往現場處理,2樓住戶已熄燈,按電鈴無人回應。從門外聆聽無妨安寧情事。詢問管理員是1樓住戶有憂鬱症才會報案。

04:55:29

14

22:39:25

22:44:05

到場瞭解,報案人表示其樓上住戶有敲打地板情勢,至該址2樓按電鈴敲門,住戶拒不開門,已告知報案人相關權利義務,依規定回報。

112.05.26

00:14:56

112.05.28

15

02:21:40

02:23:09

報案人表示2樓住戶有妨害安寧情事,按門鈴無人回應,已告知報案人相關權利。

07:09:01

112.05.29

16

12:12:24

12:19:35

報案人乙○○稱其樓上住戶小孩經常性跑跳影響其生活作息,因報案人先前已向警方提出違反社維法告訴,此次只需警方協助勸導,已至2樓勸導該住戶注意小孩行為。

16:04:40

112.06

112.06.01

17

00:52:20

00:55:06

警方到場時未發現現場有碰撞、敲打聲,但1樓住戶表示聲響才剛停下來,警方上樓2樓住戶表示係小孩子起床要上廁所跑跳所發出之聲響,警方已向住戶勸導改善並請其約束小孩行為。

05:39:12

18

22:56:57

23:00:04

未聽見報案內容所稱跑跳聲,警方上樓聯繫45號2樓住戶無人應門,已向報案人說明原委,請報案人聯繫大樓管理委員會對此事進行調解,若有需要幫助應隨時聯繫警方到場處理。

112.06.02

04:45:08

19

23:50:09

23:55:16

未聽見報案內容所稱跑跳聲,警方上樓聯繫45號2樓住戶無人應門,已向報案人說明原委,請報案人聯繫大樓管理委員會對此事進行調解,報案人表示管委會將於6月6日召開內部調解會議,針對噪音問題進行調解。

112.06.02

04:46:19

112.06.08

20

00:12:46

00:16:07

到場後已勸導改善。

112.06.09

01:17:05

21

10:41:24

10:44:22

到場已勸導住戶音量降低。

12:22:03

112.06.19

112.06.27

工務局函

【工務局112.06.27南市工使一字第1120831669號函】

.要旨:工務局函被告告知:八德大廈管理委員會以被告有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情形經勸導改善無效,而於112.06.19函請該局依法裁罰,爰命被告於1個月內改善,如未改善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條第1項第2款對原告裁罰。

112.07

112.07.10

22

11:23:08

11:26:29

現場查處無人應門,未發現敲打聲。

15:11:22

112.07.12

23

14:08:02

14:15:24

到場未發現妨害安寧情事。

18:32:44

24

23:00:01

23:02:35

到達現場,至該戶二樓(45號2樓)無人應門。

112.07.13

00:36:06

112.07.13

25

14:18:41

14:23:18

現場查處無人應門,未聽到大聲喧嘩。

16:36:43

112.07.17

26

13:29:04

13:33:08

.經到達了解,該址住戶內有傳出兒童耳語嬉鬧聲,惟住戶拒不開門無法勸導。

.另依公寓大廈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汙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違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按上特別法規定,主管機關非警方權責,住戶拒不開門無法源依據查處。

14:12:23

112.07.18

27

14:13:18

14:18:55

警方到達現場未發現現場有任何聲響,已向住戶告知請其動作放輕。

18:28:55

112.07.22

28

13:24:18

13:29:16

到達未聞聲響。

14:54:52

112.07.23

29

14:40:13

14:45:22

到達未聞聲響。

16:19:43

112.07.25

30

06:17:46

06:23:46

到場查處,於現場未聽見聲響,已告知報案人可自行蒐證提出民事告訴。

08:32:42

112.08

112.08.08

31

15:45:08

15:49:56

.45號1樓住戶表示樓上45號2樓住戶幼童於13時許有玩鬧跑跳聲音,持續至15時許,到場未聽見2樓住戶有跑跳聲音,已告誡住戶應注意走動音量。

18:22:20

112.08.09

32

14:24:05

14:27:25

警方到場未發現有妨害安寧之事實發生。

20:21:09

112.08.11

33

14:21:20

14:27:01

到場了解後,前往2樓對住戶勸導,並請其改善。

18:18:49

112.08.14

34

13:03:36

13:08:28

前往處理。到場後已勸導改善。

20:39:01

35

14:39:38

14:40:53

到場安撫民眾情緒,向2樓住戶及小朋友進行勸導改善噪音問題

16:05:58

36

15:56:42

16:01:55

巡邏到場查處,現場於報案人住家一樓客廳未聽聞跳地板之聲音。

18:24:14

112.08.17

37

12:55:47

13:00:43

勸導改善。

14:12:38

112.08.18

39

13:05:48

13:11:02

前往處理。到場後勸導改善。

15:19:28

112.08.20

39

14:04:38

14:10:50

到場周邊巡視,未有聽聞相關聲響。

19:01:37

112.08.21

工務局函

(112.10.02)

【工務局112.08.21南市工使一字第1121095808號函】

.要旨:工務局函八德大廈管理委員會告知該局接獲民眾反映被告該戶仍有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情形,請管委會予以制止或按規約處理。如經制止不遵從者,經管理委員會列舉違規事實及提出證據(如社區規約、噪音事實認定、相關制止函文證明、違規行為人等資料),再陳報本局續處。

【工務局112.10.02南市工使一字第1121270121號函】

.要旨:工務局函覆本院管委會迄今(112.10.02)未提出相關事證陳報該局續處。

112.08.27

40

14:44:09

14:46:15

到達現場,已勸導該址住戶降低音量。

17:17:51

112.09

112.09.02

41

21:53:29

21:59:20

警方到達查處未聽見有案狀所述情事,勸導、協助雙方住戶達成共識後遂離去。

23:27:37

112.09.14

42

23:22:24

23:25:20

到場未聞聲響。

112.09.15

00:17:56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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