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51號聲請人丁○○
乙○○
號戊○○
共同送達相對人甲○○
號丙○○己○○
號庚○○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柒仟柒佰貳拾陸元,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25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
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書記官陳蒼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