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82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聲減字第4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編號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林慶生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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